案件詳情
李某系A公司勞務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員工,在去往B公司上班途中,駕駛無牌新電動自行車先后三次摔倒,因顱腦損傷送醫治療。經確認,李某摔倒這一事實確鑿無疑,但具體致因難以判定。后李某家屬向A公司和B公司索賠共70萬元,三方無法達成一致,約定在西興司法所進行調解。經調解員調查發現,李某系自行摔倒,不屬于工傷范疇。AB兩公司基于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,不同意承擔高達70萬元的賠償要求,但出于人道主義關懷,表示愿意提供援助,并在李某受傷當日,B公司已墊付約2萬元的醫療費用。由于雙方訴求差距過大,此次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。隨后,李某家屬提高索賠金額至 100萬元,并罔顧李某的病情,將其從醫院帶出,至B公司樓下滋事。公司人員無奈下報警處理。派出所接案后立即聯系了調解人員,于司法所再次開展調解。此次調解匯聚了多方力量,相關法律專業人士、勞動監察部門代表以及法視界矛盾調解中心的調解員通力合作,調解員憑借著對法律法規的精準把握及糾紛核心問題的敏銳洞察,在調解過程中耐心細致地向雙方闡明法律規定和利害關系。通過不懈努力,逐漸縮小了雙方的分歧,最終達成和解。B公司基于人道主義給予共計5萬元的援助。
案件評析
工傷又稱職業傷害,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引發的或與之相關的人身傷害,包括事故傷殘和職業病工傷兩種。并不是所有上班路上發生的傷害都屬于工傷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傷亡的工傷認定,應具備如下要素,并且缺一不可。1、必須是在上下班途中。2、受到的傷害必須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造成的。3、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。
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病,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,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,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、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,可以直接按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
在本案中,對于公司而言,堅守法律底線,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,在可能的范圍內展現人道主義關懷,有助于緩解矛盾,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。對于當事人家屬,應理性對待糾紛,尊重法律和事實,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解決問題。此案例提醒我們,在法治社會中,一切行為都應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,同時,各方也應秉持理性、公正和包容的態度,共同尋求合理、合法且和諧的解決方案。